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期货基金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的,由甘肃辖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等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及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简称甘证期协,英文名称为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缩写为SFAG。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甘肃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国家对资本市场相关参与主体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进行地方性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与规范发展;发挥政府与资本市场相关主体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本会的网址:www.gscm.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证券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教育,组织、引导、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行业内部表彰;制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受理投资者关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投诉,对会员之间、投资者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从业人员与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组织会员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培训;
(四)引领和促进会员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水平测试,开展考试服务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资本市场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
(六)组织会员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开展民间形式交流;
(七)收集、整理相关行业信息,编辑出版物及提供讯息服务;
(八)充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发挥自有媒体作用,做好行业宣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甘肃辖区合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推荐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变更会员代表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函告。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的(单位会员);
(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会员);
(四)注册地或营业场所设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会员)。
(五)根据发展需要,可邀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成为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实行注册制,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经营许可证;
3.批准设立文件;
4.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本会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申请人)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理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会的协调与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和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书面批评;
(三)会员内通报批评;
(四)会员内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暂停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主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和通讯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三)认同协会宗旨,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和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时间、精力和相关知识、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协会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和颁布本会自律规则、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办事机构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对业务活动区域内资本市场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与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对违规会员与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十五)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六)决定应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13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负责人任职期间,因退休、工作变动等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代表)的,应在变动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函告,由所在单位指定接任人选,履行会员职责。所在单位须尽快准备人选材料,本会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资格进行审核,按程序进行负责人届中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任免理事资格;
(三)通过会员资格;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
(五)制定和颁布办事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推荐和提议罢免秘书长人选,并交理事会决定;
(五)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六)听取秘书长日常工作汇报;
(七)根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审批限额内相关支出;
(八)对协会财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日常办事机构部门设置与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
(五)组织筹备,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六)签发协会日常业务文件;
(七)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八)根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审批限额内相关支出;
(九)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十)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十一)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十二)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顾问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缴办法》《委员会工作细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劳动工资实施细则》《差旅费报销制度》《业务接待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4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