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设立于2002年10月18日,是依法成立的甘肃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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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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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l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特定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