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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交易机制调整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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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收盘交易机制规则,采用收盘集合竞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异常交易风险,降低收盘阶段的价格波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此次规则做了哪些调整吧!

  这次规则的修订主要调整了股票连续竞价的交易时间。将交易日交易阶段的14:57至15:00,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调整以后,每个交易日的交易阶段将包括以下几个时段:9:15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9:30至11:30,13:00至14:57的连续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同时,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展示的即时行情与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相同,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在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内,只接受申报,不接受撤销申报;二是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不做调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股票交易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也就是说,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系统将对已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的集中撮合,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与开盘时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一致。

  对于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就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的前一分钟所有交易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包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则以前日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

  调整收盘交易机制以后,对于盘中停、复牌的股票,上交所的安排是怎样的:

  首先,对于盘中停牌并且复牌的股票,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的时候,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在盘中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是不可以继续申报的。

  其次,对于盘中停牌且必须于当日复牌的证券,其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的,需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如果投资者是参与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的,在申报价格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二是对于股票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这3类上市情形,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最后,对于沪股通的投资者来说呢,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会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