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设立于2002年10月18日,是依法成立的甘肃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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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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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员行为, 保证调解员公平、公正、有效地调解 期货业务 纠纷,依据《 中国期货业协会 调解 规则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调解员应 独立、公正 、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 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主动向 当事人及受理机构 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纠纷的调解员。 
    第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 表明身份, 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当事人已经接受调解规则 。 
    第六条   调解员应当认真 审阅和研究纠纷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充分了解 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第七条   调解员应当从法律和 期货业务两个方面 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达成最后 的调 解协议。 

第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不得有偏向 任何 一方当事人的言行。 

第九条  调解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利益, 徇私舞弊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 不成功 之后, 不得在其后就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 就同一纠纷进行的 仲裁或诉讼程序中 担任 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

第十二条  调解员违反本规定的,调解委员会可以给予其批评警示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守则 由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